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怯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叉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步的三要索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许多原来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不是了,如奴隶的人身在奴隶社会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已被杜绝;而原来在一般情况下不届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属于法律关系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如纯净的饮用水、清沽的空气、不受噪音干扰的环境等。
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①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井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周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同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昆、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卵子提取,尸体捐献,人体解剖等观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被民法理论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的物而加以保护,但是这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体的“人身”。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1-4】公民王某与某医疗中心签订协议,承诺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分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的法律关系。
【解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遗赠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内容是王某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客体是王某人身的一部分——眼角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