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这里所讲的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谓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刨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伺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凰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巾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且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l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庸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
【例l—8】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彤式之一。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对法进行分类,不仅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的法的各自不同个性,廓清相互之间的界限,而且有助于从不同侧面了解法的各有关方面,帮助我们从整体上、大局上把握一般的法的概念。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城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
5.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杜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6.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例1—9】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剐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解析】答案为C。根据不同曲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根据法的内吝,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等因素进行分类。在学习时应加以比较、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