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美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不过,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商法可以看做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