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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5月8日

  知识点五、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特点:兼有凭证税与行为税特征;税率低;征税范围广;纳税人自行完税。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A合同类

  1.货物购销合同:

  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

  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凭证。

  2.财产保险合同——农牧业财产合同免税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技术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2)技术咨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5.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6.财产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B书据类凭证:包括财产所有权,以及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书据。

  C账簿类凭证

  (1)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它账簿是指除记载资金账簿以外的核算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

  (3)注意特殊账簿的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例如,一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账簿就视同于企业账簿,应纳印花税;而一些企业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就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

  D证照类凭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印花税税率

  (1)比例税率:0.05‰、0.3‰、0.5‰、1‰。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它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合同类凭证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费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注意:

  (1)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

  4.产权转移书据:

  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比例税率(万分之五)

  5.核定税额的情况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5.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6.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7.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8.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9. 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时间——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2.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3.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纳税法

  注意:自行计算、购花、贴花并注销或画销后,才算完整地履行了纳税义务。

  对于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但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汇贴或汇缴纳税法

  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

  汇缴——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1个月。

  (3)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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