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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十、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二)商业汇票(2008、2009考)
  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商业汇票贴现(2012、2011年)
  (1)只存在于商业汇票;承兑也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2)贴现利息的计算。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支票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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