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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社会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1日

  (四)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含义、缴纳
  (1)失业保险的含义。通过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措施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期限。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③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④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⑤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待遇。
  ①领取失业保险金;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④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⑤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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