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83号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年1月12日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
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
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
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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