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
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
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
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
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
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
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
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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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
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
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
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
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
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
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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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所有从
业人员、覆盖管理和操作所有工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
标准和奖惩措施,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对管理岗位逐岗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操作岗位可以建立统一的
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
全总监。
安全总监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
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十条 安全总监应当为专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 督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 指导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
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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