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
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
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
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
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
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
核等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
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
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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