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
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
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
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
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
化、规范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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