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
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
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
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
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
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
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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