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8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
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
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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