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
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
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
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
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依法设立的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
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
派出工作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所属驻当地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服从当地人民
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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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
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
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
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
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依法设立的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
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
派出工作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所属驻当地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服从当地人民
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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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
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
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者确定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工作人员,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机关或者机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与
其他相关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所属驻当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
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应急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和公众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
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
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
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本级突
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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