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单选题
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教材P72-73
2000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教材P70-76
2.3.5 入伙和退伙
1、关于入伙的法律规定: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
(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
(4)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协议退伙的原因: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
3、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当然退伙的原因: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除名的原因: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
(1) 有合法继承权;
(2) 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继承人愿意。
7、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以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有以下规定: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判断题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74
选择题
张三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企业方损失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将张三除名。张三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持有异议。对此,张三可以( )。
A、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
答案:B
解析:教材P75
2.3.6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历年考题分析
多选题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主要有( )。
A、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B、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C、清理债权债务
D、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77
单选题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C
解析:教材P78
2.4.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包括合并、分立和其他事项的变更。
1、合并:
(1)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2)新设合并:指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2、分立:
(1)存续分立: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
(2)新设分立:企业全部财产和业务分别归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
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如下: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其解散,具体有:
(1)企业存续期届满;
(2)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企业经营的业务已经完成;
(3)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企业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企业的投资人决议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历年考题分析: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列情况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是( )。
A、甲企业加入乙企业后,甲企业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乙企业存续
B、从甲企业派生出乙企业
C、甲企业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1300万元
D、甲企业任命新的供销科科长
答案:A,B,C
解析:教材P82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
A、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B、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C、依法被宣告破产
D、企业章程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83-84
判断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国家不再向其下达指令性计划。( )
答案:错
解析:教材P86
2.4.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负有全面责任。
2、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厂长和职代会的职权比较容易混淆的有两个方面: (1)在决策方面,厂长有权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等。但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调整、资金分配、福利基金使用、生活福利等事项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厂长只能提出方案,决定权在职代会。
(2)在干部任免方面,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但职工代表大会只能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没有直接任免的权利。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职代会可以选举厂长,但选举后要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7年多选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 )。
A、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 解析:教材P95
1997年判断题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否决厂长提出的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95
1998年多选题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厂长行使的职权有( )。
A、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B、决定企业奖金分配方案
C、任免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ACD
解析:厂长有权提出企业奖金分配的方案,但要由职代会审议决定。所以B项是职代会的权利,不是厂长的权利。
1998年判断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工作机构的名义审议通过了厂长提交的企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错
解析:教材P95-97
1999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厂长可行使的职权有:( )。
A、决定企业工资调整的方案
B、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C、任免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BD
解析:厂长有权提出企业工资调整的方案,但要由职代会审议决定。所以A项是职代会的权利,不是厂长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副厂长由厂长提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所以C项也不是厂长的职权。
2000年判断题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
答案:错
解析: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职代会有权审议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这些方案没有决定权。
2.4.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权
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
稽察特派员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会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任期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也可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
2、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
(1)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3、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和《公司法》中监事会的区别
(1)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指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公司法》中的监事会是公司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
(2)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成员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中委派和聘请的;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且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3)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只行使监督权;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可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可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向有关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及奖惩的建议,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不具有这些职权。
4、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对国有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该监事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工作方式以及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等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基本相同。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8年判断题
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该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支付。(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102、105
1999年多选题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的工作方式有:( )。
A、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汇报
B、查阅与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
C、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
D、向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02-103
例题解析1
2000年3月,公民陈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东风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陈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而且,在正式开张时,陈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东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东风"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陈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陈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工人中有一个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陈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陈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然而钱还是不够,李某找到其朋友林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陈某在核帐时发现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没几天,林某来到东风面制品加工厂讨债。陈某和林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林某坚持陈某先替李某还债,然后再向李某追偿。陈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李某自己清偿。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陈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
3、林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
答案
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陈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东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2)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陈某所办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
2、企业的住所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该住所经注册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本案陈某以假地址骗取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是无路名和门牌号码的违章建筑,因此是违法的。
3、企业的用工是违法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要求企业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周工作40小时);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案陈某规定职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
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
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同时规定受托人或被聘用
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法
律还规定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不得挪用企
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等。李某的行为违反了
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退还侵占的财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林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林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所以是无效的,林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如果林某要求李某去工商局登记了,就会发现李某是以他人的财产作抵押,就不会上当了。
例题解析2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1、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
2、对外交易、订立合同;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4、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问:上述合伙协议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
1、出资期限不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规定甲、乙先出资70%,其余视情况再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不对。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
3、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不对。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根据公平原则,合伙人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般应当相当。
4、事务管理的方式不对。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退伙后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不对。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例题解析3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从事加工业务,并就相关事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张三、李四以现金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王五则意欲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李四因兴趣转移不愿再参与合伙业务,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资产份额转让给马六。张三、李四、马六继续经营,并推举张三作为合伙企业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张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的采购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以致合伙企业已付出的30万元贷款也未能取回,为弥补损失,张三遂自主决定转让合伙企业研制开发的某项加工技术。
请就上述提供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能否以劳务出资?若可以,劳务出资应如何评估作价?
2、李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马六,应符合哪些要求?
3、马六欲以张三与戊签订采购合同未事先与他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其理由能否成立?
4、王五、马六若以张三擅自转让合伙企业该项技术未经同意且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该项转让行为并决定撤销对张三的委托执行事务权是否有权?为什么?
答案
1、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王五以劳务出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李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马六,应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必须放弃优先受让权,马六才能受让。
3、马六的理由不能成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本案中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戊签订的合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该合伙企业承担,马六做为合伙人之一也应承担损失,所以马六的理由不能成立。
4、第一项(就事论事而言)张三处分知识产权可以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张三处分合伙企业研制开发的某项加工技术,没有经过王五、马六同意,系自主确定,因此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王五、马六可以撤销该项转让行为。 第二项可以撤销。法律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对他的委托。本案中张三违反了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对张三的委托执行事务权。
例题解析4
甲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于1998年成立,该厂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该厂长不善于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他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由于该副厂长任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1998年12月,厂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 政府主管部门纠正了甲企业上述行为中的违法之处后,该企业的各项工作才得以正常运行。
问:
1、甲企业在干部任免问题上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2、甲企业职代会在行使职权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
1、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
2、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副厂长的任免由厂长提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职代会也只能就罢免副厂长的问题提建议。
3、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只有审议权,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否决。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负责,由其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