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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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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初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
所属科目:初级经济基础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二十六章 法的一般原理/五、法的制定、实施和解释/(三)法律解释

(三)法律解释介绍

法律解释: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①按照法律解释含义的伸缩,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张解释和缩限解释;

②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理论解释等。

③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专题更新时间:2024/04/19 16:28:55

(三)法律解释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  )解释或决定。
A . 最高人民法院
B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 国务院
D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2.关于法律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B . 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
C . 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
D .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 . 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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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  )解释或决定。
A . 最高人民法院
B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 国务院
D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下列关于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 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C .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D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A . 司法解释
B . 行政解释
C . 部门解释
D . 立法解释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三)法律解释

孙墨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专业,税务师,专注财税金融领域的教学研究多年,曾从事实务工作十余年,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战结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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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

广义的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活动包括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立法法》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作出相关规定。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立法程序为例,立法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1、立法准备阶段: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法律整理和汇编、立法信息搜集、法律草案拟定和论证,以及其他立法准备工作。

2、法的确立阶段。

此阶段包括以下步骤:

①提出法律案,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步,标志立法活动的正式开始。

②审议法律案,一般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

③表决和通过法律案。表决是立法机关对经审议后提付表决的法律草案正式表示是否同意。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法律草案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法律草案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④公布法律,即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法律。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3、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立法后评估、法律修改或废止,以及法的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等内容。

【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常见方法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1)法律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授权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审查、整理、废止有关文件,决定修改有关文件,重新确认有关文件的效力。

(2)法律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以汇编成册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汇编标准可以为发布年代、发布机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汇编主体可以为官方或民间等各类主体。

(3)法律编纂,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部类或某一部门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从而形成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的活动。法律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而法律编纂又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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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指宪法法律等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用和实现的活动。

1、法的执行(简称执法):

广义: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2、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的专门活动。

广义的司法活动: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活动,以及仲裁、调解等“准司法”活动。

狭义的司法活动:指审判和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遵守

广义:即法的实施。

狭义:指守法,即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以法律作为其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4、法律监督: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或公民等主体,依法对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

按照法律监督主体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内部监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个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2)外部监督:指社会力量监督,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或公民个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