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受特殊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五期保护 |
内容 |
经期保护 |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五期保护 |
内容 |
产期保护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五期保护 |
内容 |
哺乳期保护 |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五期保护 |
内容 |
更年期保护 |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
1.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工是指16-18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延长工作时间。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3.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4.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遵守《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劳动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国家规定假期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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