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注册会计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1注会《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233网校 2021-06-24 17:09:38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战役已经打响,很多小伙伴已经在前进的路上了。出题都是以教材为核心的,考试就是一个多做题、多做题、多做题的过程。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章节高频知识点,希望大家都顺利通过考试。 添加学霸君微信【ks233wx11】,2021我们一起过!

【注册会计师章节习题】【历年真题】【教材精讲视频免费看】

点击领取>>2021版注册会计师干货笔记

注册会计师干货笔记 (1).png

《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制度包括债的终止制度和合同解除制度。

2、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⑥其他情形

二、清偿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三、解除

(一)意定解除

(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协议解除: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③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三)解除权的行使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 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

【注意】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注意】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形成权)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注意】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注意】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补充】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配套习题【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纸质版章节真题免费领

2021,跟着学霸君一起拿下注册会计师!你还在等什么?快加学霸君微信号ks233wx11,一起进群学习吧!

1C57B98E31714037B5A88A7BFE48EDD2.png                    

扫码拉您进2021注册会计师备考微信群                    

一建APP                    

扫码下载APP在线刷题                    

注册会计师学习资料/免费课程/新人优惠券 一键领取>>

提醒订阅:为了帮助大家及时获取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点击【下载233网校APP】,学霸君会及时给您推送提醒通知!

相关推荐:

2021年注册会计师章节模拟练习 | 会计分录|财管公式PDF下载版

重点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 | 好友组团PK答题

【提前备考】注会提前考?!如何备考才能稳步通关?别慌,233网校注会讲师“天团”,轻松带你过考,点击试听>>

距2024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114

立即提分

考试圈子
  • 注会学霸君微信号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 注会新闻页考试圈子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