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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考前冲刺篇-破产法律制度

作者:233网校-sevencc 2022-08-08 17:10:48
导读:破产法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在近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1分。各种题型均可出题,而且经常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章节考点联系起来考大题,复习难度偏大,考生重在理解,并配合练习进行知识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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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处理:若选择继续履行——当做“共益债务”。若选择解除合同,损失部分可以申报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报,定金可以双倍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三、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注意】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灭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学霸总结】原物被违法转让:

情形

发生时点

类型

买受人善意取得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原因)

普通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共益债务

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原因)

普通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共益债务

【学霸总结】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分组

表决方式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劳动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数过半,债权额2/3以上。)

⑤出资人

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2/3以上)

四、重整VS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①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②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表决通过

分组表决+法院批准

不分组表决+法院认可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债权额占债权总额≥2/3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

人民法院可强制批准通过

不可强制通过

约束对象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五、实战演练

1、(单选题)2018年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撤销的是( )。

A、2017年3月1日,经债权人要求甲公司为一笔没有担保的债权补充设定了担保

B、2017年9月3日,甲公司免除了某经销商欠付的货款100万元

C、2017年9月15日,甲公司提前清偿了欠付某原材料供应商的、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货款100万元

D、2018年5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其欠付董事王某个人的20万元到期债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选项A: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前,属于有效行为;(2)选项B:属于放弃债权,又发生于破产受理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撤销;(3)选项C:属于提前清偿,但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6个月前,清偿有效;(4)选项D: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原则上无效(非可撤销)。

2、(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方视为普通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A、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1/2以上

B、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所有的普通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1/2以上

D、所有的普通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单选题) 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会受到和解协议的影响

B、破产和解是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由法定多数表决即可通过,部分不同意的债权人也要受协议拘束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破产管理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随之消灭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选项A: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选项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选项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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