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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专项班讲义:公司法专题

作者:233网校 2019-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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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老师介绍:

(MR.H),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现为福建某大学法学院讲师,教授课程横跨法商领域,长期从事司法类(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财会类考试(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CPA)的辅导教学工作,是当前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中人气颇高,倍受考生欢迎的中坚力量。黄老师的讲义重点突出,知识点表格化利于记忆;他上课节奏紧凑,不拖泥带水,强调知识点,更关注方法论;他的课程不是停留在“是什么”,而是深挖“为什么”,更不忘教你“如何记”;幽默巧妙的应试口诀把通过考试变得实实在在,轻松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提分班

第4讲 公司法专题

主观题专项班-3 公司法专题

一、

2017年4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 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 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的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B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8年6月底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 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年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月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年10月7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2017年2月1日、2月10日及3月2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万股、40万股,并于2017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2)方案初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多少股份数为基础?并说明理由。

(7)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

1、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为资产总额比、营业收入比和资产净额比,只要有其一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初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有两处不符合规定: 1.发行定价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股份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人民法院的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 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成立。因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参与决议提出,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

6、以40万股为基数。根据规定,短线交易界定中的“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

7、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

200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35%、30%、25%和10%。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1)2007年2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2006年度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45%、25%、20%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2008年3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

(3)2010年7月,丁因公司3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4)2011年1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转让给乙的打算。

(5)2011年4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5000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6)2011年5月6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月20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文路公司2006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文路公司2006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不违反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在本题中,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3、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4、甲的观点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5、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6、丁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注册会计师MR.H老师《经济法》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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