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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注会《税法》第七章预习考点:关税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23-02-13 0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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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关税的申报时间::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3、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二、关税退还

1、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有下列情况之一,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三、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追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以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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