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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社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4-26 09:22:58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衔接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二)本企业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型职业(工种),本企业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员工不少于50人;

(三)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勾的规章制度;

(五)设有负责职工技能培训与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六)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建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

(七)有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等,且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二、评价范围和标准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由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报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评价对象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市企业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四、评价方式

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可灵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事本职业应当具备的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职业常识,采用集中考试方式或者学分累积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考核本职业实际操作能力,可以集中考核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考核。对高技能人才评定,企业还应从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方面进行考核。职业道德评分主要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评分,提倡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作业绩评定侧重考察工艺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方面的能力。

五、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备案

1.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通过认定平台进行申报。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的真实性纸质材料(详见附件)按属地管理原则于5月15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鉴定中心。

2.备案企业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职业标准或规范明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对应制定本企业认定工作方案。市鉴定中心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

3.市鉴定中心自收到申请表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估。审核通过的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统一公布目录。

4.备案企业需新增认定职业(工种)的,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备案。审核通过的重新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在市人社局官网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二)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情况、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当在开展认定工作前15个工作日报送市鉴定中心。

2.实施评价。企业应当按照实施计划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规范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纸质材料(包括报名、考务、试卷等过程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包括电子数据、视频等)不少于5年,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

3.结果备案。评价完成后,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投诉及成绩复核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企业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监管平台”,由市鉴定中心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4.质量督导。在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企业技能培训与考核的(主管)部门应对认定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市鉴定中心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重点环节开展抽查监督。市鉴定中心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员,按照企业报送的评价计划随机开展评价过程质量督导。企业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

(三)核发证书

对认定结果通过市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自行印制、核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当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市鉴定中心将证书信息上报省鉴定中心,统一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六、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企业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体责任。备案企业应当将职工适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结合,将培训评价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过程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评价质量,并主动接受市鉴定中心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的监管。

(二)备案企业在评价工作中存在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跨区域认定、对外提供监管平台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过批评、限期整改等处分,直到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两年内未组织实施一次评价工作或者已不具备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备案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且此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三)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不得再担任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调离相应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市鉴定中心应当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流程清晰、操作简便的工作指引,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对过程督导、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作出处理。

(五)对规范开展评价的企业,落实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人事考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件:

附件1-福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doc

附件2: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备案申请材料要求.docx

附件及原文查看:http://link.233.com/28060/zgfzzt/srsj/fzrs/rsdt/tzgg_37425/202104/t20210421_4080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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