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三章重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基金业协会的性质:自律性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成员构成:
会员类型 | 对应机构 |
普通会员 | 公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联席会员 | 基金服务机构 |
观察会员 |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 |
特别会员 | 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数公司 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 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 |
注意: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4.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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