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基金的特点
一、财产的汇集性。
二、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基金财产开立独立银行账户等各类运作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财产独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运作独立
(1)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3)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责任有限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财产使用和基金运作的特定目的性。
四、管理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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