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三章重点: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②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③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④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⑤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⑥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⑦对会员进行监管;
⑧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⑨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⑩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⑪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三、证券交易所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自律管理
1.对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等基金的上市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的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有交易监控系统,对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运作行为以及投资者在场内买卖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
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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