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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4-20 00:00:00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本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5条、第18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强调了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发出处罚通知,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对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给予其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使其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受到处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什么是情节严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三、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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