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之后,英国的基金业逐渐发展起来。早期的基金管理并没有引进专业的管理人,而是由投资者通过签订契约,推举代表来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初创阶段的基金多为契约型投资信托,投资对象多为债券。
1873年,苏格兰人罗伯特·弗莱明(也有资料称为罗伯特·富莱明)设立了“苏格兰美国投资信托”,专门办理新大陆的铁路投资,并聘请了专业的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一举措标志着投资信托开始成为一种专门的盈利业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基金业继续发展。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开始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经营方式与一般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即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集资,或向银行借款。但不同的是,公司型投资基金既没有工厂,也不从事一般工商业的营运活动,其唯一经营对象就是投资有价证券。
到1890年,英国运作中的投资信托基金已经超过100家,这些基金主要以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