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考点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介绍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4.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宣传推介材料审批报备流程
1.报送内容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
(2)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3)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2.报送形式:书面报告+电子文档.
3.报备流程: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1.原则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和备案的材料一致。
2.禁止性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不足6个月,不可登载过往业绩;
2.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登载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3.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登载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10年以上,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二、宣传推介材料的其他规定
1.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
3.开放式基金(特有)有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的风险。
说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违规情形
(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情形
2.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1)提示改正。
(2)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应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10日后,方可使用
(4)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5)对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人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或建议免除职务。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1)外部风险:市场风险。
(2)内部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3)特别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
息,包括以下几类: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1)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不可登载过往业绩;
(2)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登载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3)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登载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上半年度的业绩。
(4)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1.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2.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3.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
作。
4.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避险策略基金应充分揭示基金的风险,同时说明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持有人在极端情况下仍存在本金损失,清晰易懂地说明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并举例说明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极端情形。
6. 避险策略基金应在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投资者在避险策略期间赎回、转换转出是否可获得差额补足保障,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7. 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
8.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