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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基金托管、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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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基金从业
授课老师:李楠
所属科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4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通用条款
所属版本:2026

基金托管、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介绍

一、资金托管

1、基金合同常会明确约定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聘机制

2、如果选择不托管,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的情形

(1)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契约型(但按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2)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投资的

二、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基金合同通常约定,在投资者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收益中提取特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

2、回拨

在基金清算或其他约定时点,对已经分配的收益进行重新计算,若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低于门槛收益率,或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约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将已经分得的业绩报酬按约定的规则返还至基金资产,并分配给投资者

3、非现金分配

(1)基金在无法将项目及时变现时,将股权或股票直接分配给投资者的机制

(2)非现金分配方案(包括非现金资产的定价)应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一致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4、亏损分担:由所有投资者分担

5、分级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

(2)优先级(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70%)

专题更新时间:2026/08/28 18:40:55

基金托管、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私募条例》及自律规则,关于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托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基金托管是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和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B . 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C . 所有股权投资基金都必须由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不得例外
D . 若选择不托管,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 错误,自律规则明确规定了部分应当托管的情形,但并非所有基金都必须托管。例如,契约型基金若按约定设置了能切实履行安全保管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就可以除外不托管。A、B、D均正确。[|||][|||][|||][|||][|||]

单选题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回拨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 回拨机制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B . 回拨机制在基金清算或其他约定时点触发
C . 回拨机制要求管理人将全部管理费返还给基金资产
D . 当投资者实际收益率低于门槛收益率时,管理人需返还已分得的业绩报酬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回拨机制的核心是返还已分得的业绩报酬,而非管理费。管理费是管理人的固定运营报酬,通常不在回拨范围内,因此C选项错误。A、B、D均符合回拨机制的定义。
[|||][|||][|||][|||][|||]

单选题 3.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中,属于核心约定内容的是(  )。
Ⅰ 可分配收入的定义
Ⅱ 基金管理人的选聘机制
Ⅲ 分配顺序与门槛收益率
Ⅳ 业绩报酬与非现金分配
A . Ⅰ、Ⅱ、Ⅲ
B . Ⅰ、Ⅲ、Ⅳ
C . Ⅱ、Ⅲ、Ⅳ
D . 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收益分配条款通常涵盖可分配收入的定义、分配时间、分配顺序、门槛收益率、业绩报酬以及非现金分配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的选聘机制属于募集或治理条款,与收益分配无关,因此B选项正确。[|||][|||][|||][|||][|||]

大咖讲解:基金托管、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李楠
基金从业
银行从业
证券从业
233网校签约网课老师,专业从事AFP/CFP、银行从业、基金从业、中级经济师、银行校园招聘等课程的研究和授课,曾在四大行及华夏银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等机进行金融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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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基金合同通用条款

一、基金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1、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

2、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以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字样

二、期限

1、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

(1)通常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

(2)基金合同还可以约定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情形、退出期可以实施投资的例外情形等

(3)自律规则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另有规定除外),鼓励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

2、基金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并不当然反映基金真实的期限

三、投资者及其出资安排

1、出资方式

(1)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通常采取承诺资本制,即在签署基金合同时先认缴一定金额的出资,之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常见的出资安排包括按项目提款、分期出资以及一次性出资等方式

(3)实务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通常适用相同的出资条件,但部分基金可能会针对个别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出资安排

2、逾期缴付出资

3、首次关闭和后续募集

(1)允许基金在完成一定金额募集后即可开展对外投资

(2)基金在满足自律规则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后续募集

4、冷静期、回访及解除权

四、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一般包含筹建费、募集专用账户募集监督费用、托管费、审计费、因项目投资及退出而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用、受偿人士费用(与免责保证条款相关)、解散清算相关费用、为基金利益提起的诉讼仲裁费用等

2、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报酬,是基金费用的主要部分

五、投资事项

1、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通常涵盖集中度限制、对基金举债和对外担保的限制、禁止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等

2、投资工具

(1)关于平行基金、联接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的条款也是投资事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平行基金(有时亦称平行投资载体)和联接基金(有时亦称投资载体)是相对于作为主要投资载体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主基金)而言的

(3)平行基金与主基金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二者具有相同的基金期限、投资领域与范围、投资决策程序,二者通常按固定比例同时投向相同的标的或从投资标的退出,即平行基金与主基金“同进同退”

(4)联接基金与主基金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通常,管理人不在联接基金层面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联接基金一般作为主基金的上层基金,其全部资金均投入主基金

(5)特殊目的载体通常作为投资工具使用,即在特定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先出资至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出资至实际的投资标的

3、关键人士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及退出等关键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团队核心成员

六、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

1、关联交易

(1)典型的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从关联方收购或向关联方出售投资项目、基金投资关联方持有的投资项目,以及基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2)基金合同通常约定关联交易应提交至由投资者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如有)或者合伙人会议等进行审议

(3)基金合同中可以将应当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范围限定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致认可的范围内

(4)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对价确定、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机制

(5)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6)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利益冲突

通常情况下,除关联交易外,基金合同应约定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并约定处理方式

七、投资者的加入、退出及权益转让

1、投资者的加入

(1)新投资者的加入可能会稀释现有投资者在基金已投资项目中的权益

(2)为保护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基金合同通常会设定新投资者加入的最晚期限,即最终关闭期限,常见的为自基金首次关闭之日起的12~18个月

(3)最终关闭期限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在基金目标募集规模范围内接纳新投资者

(4)最终关闭期限届满后,除非现有投资者同意,否则不得接纳新投资者加入

2、投资者的退出

(1)投资者从基金退伙并减少其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

(2)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实施封闭运作

(3)在封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除非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退出投资项目减资等

3、权益转让

投资者对外转让所持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潜在受让方履行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程序,确保受让方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在转让完成后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八、基金内部组织机构

1、基金的组织机构

(1)委托管理型的公司型基金:基金的日常运营活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且关键的决策权通常掌握在管理人手中,投委会一般设于管理人内部,而公司自身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则可能相对虚设或者主要承担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职能

(2)自我管理型的公司型基金:依靠自身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来执行基金的投资决策及运营职能

(3)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普遍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基金投资者通过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或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机制参与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2、投委会

(1)通常,基金独立设置投委会,作为基金核心决策机构,负责项目投资决策、重大投后管理事项以及退出决策

(2)有时,重要的基金投资者要求委派投委会观察员

3、投资者会议: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份额持有人大会

(1)会议分类

①年度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召开

②临时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召集,或由持有一定比例权益的投资者提议召开

(2)基金合同应包含“通知和送达”条款,并记录投资者的联系方式,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收到会议通知

九、资金托管

1、基金合同常会明确约定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聘机制

2、如果选择不托管,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的情形

(1)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契约型(但按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2)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投资的

十、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基金合同通常约定,在投资者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收益中提取特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

2、回拨

在基金清算或其他约定时点,对已经分配的收益进行重新计算,若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低于门槛收益率,或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约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将已经分得的业绩报酬按约定的规则返还至基金资产,并分配给投资者

3、非现金分配

(1)基金在无法将项目及时变现时,将股权或股票直接分配给投资者的机制

(2)非现金分配方案(包括非现金资产的定价)应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一致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4、亏损分担:由所有投资者分担

5、分级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

(2)优先级(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70%)

十一、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以确保信息披露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满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

2、除了设定强制性披露标准,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还可以设定额外的知情权条款,包括增加披露事项或提高披露频率等

十二、解散及清算

1、基金解散和清算可能由存续期满或其他事件触发

2、一旦清算完成,基金即告终止

十三、应急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股权投资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四、争议解决

1、协商和调解

(1)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2)相较于诉讼或仲裁更便捷、高效,保密性强,且更有助于保持各方的友好关系

(3)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

(1)基金合同必须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

(2)仲裁通常效率更高且裁决不公开,具有更强的保密性

(3)仲裁一裁终局,除在裁决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否则没有再次审理的机会

(4)仲裁机构无强制解散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权、无案件执行权

3、诉讼

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请再审

高频

基金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期限

一、基金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1、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

2、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以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字样

二、期限

1、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

(1)通常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

(2)基金合同还可以约定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情形、退出期可以实施投资的例外情形等

(3)自律规则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另有规定除外),鼓励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

2、基金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并不当然反映基金真实的期限

高频

投资者及其出资安排

1、出资方式

(1)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通常采取承诺资本制,即在签署基金合同时先认缴一定金额的出资,之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常见的出资安排包括按项目提款、分期出资以及一次性出资等方式

(3)实务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通常适用相同的出资条件,但部分基金可能会针对个别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出资安排

2、逾期缴付出资

3、首次关闭和后续募集

(1)允许基金在完成一定金额募集后即可开展对外投资

(2)基金在满足自律规则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

后续募集

4、冷静期、回访及解除权

高频

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一般包含筹建费、募集专用账户募集监督费用、托管费、审计费、因项目投资及退出而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用、受偿人士费用(与免责保证条款相关)、解散清算相关费用、为基金利益提起的诉讼仲裁费用等

2、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报酬,是基金费用的主要部分

高频

投资事项

1、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通常涵盖集中度限制、对基金举债和对外担保的限制、禁止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等

2、投资工具

(1)关于平行基金、联接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的条款也是投资事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平行基金(有时亦称平行投资载体)和联接基金(有时亦称投资载体)是相对于作为主要投资载体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主基金)而言的

(3)平行基金与主基金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二者具有相同的基金期限、投资领域与范围、投资决策程序,二者通常按固定比例同时投向相同的标的或从投资标的退出,即平行基金与主基金“同进同退”

(4)联接基金与主基金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通常,管理人不在联接基金层面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联接基金一般作为主基金的上层基金,其全部资金均投入主基金

(5)特殊目的载体通常作为投资工具使用,即在特定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先出资至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出资至实际的投资标的

3、关键人士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及退出等关键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团队核心成员

高频

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

1、关联交易

(1)典型的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从关联方收购或向关联方出售投资项目、基金投资关联方持有的投资项目,以及基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2)基金合同通常约定关联交易应提交至由投资者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如有)或者合伙人会议等进行审议

(3)基金合同中可以将应当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范围限定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致认可的范围内

(4)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对价确定、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机制

(5)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6)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利益冲突

通常情况下,除关联交易外,基金合同应约定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并约定处理方式

高频

投资者的加入、退出及权益转让

1、投资者的加入

(1)新投资者的加入可能会稀释现有投资者在基金已投资项目中的权益

(2)为保护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基金合同通常会设定新投资者加入的最晚期限,即最终关闭期限,常见的为自基金首次关闭之日起的12~18个月

(3)最终关闭期限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在基金目标募集规模范围内接纳新投资者

(4)最终关闭期限届满后,除非现有投资者同意,否则不得接纳新投资者加入

2、投资者的退出

(1)投资者从基金退伙并减少其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

(2)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实施封闭运作

(3)在封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除非

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退出投资项目减资等

3、权益转让

投资者对外转让所持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潜在受让方履行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程序,确保受让方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在转让完成后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高频

基金内部组织机构

1、基金的组织机构

(1)委托管理型的公司型基金:基金的日常运营活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且关键的决策权通常掌握在管理人手中,投委会一般设于管理人内部,而公司自身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则可能相对虚设或者主要承担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职能

(2)自我管理型的公司型基金:依靠自身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来执行基金的投资决策及运营职能

(3)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普遍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基金投资者通过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或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机制参与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2、投委会

(1)通常,基金独立设置投委会,作为基金核心决策机构,负责项目投资决策、重大投后管理事项以及退出决策

(2)有时,重要的基金投资者要求委派投委会观察员

3、投资者会议: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份额持有人大会

(1)会议分类

①年度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召开

②临时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召集,或由持有一定比例权益的投资者提议召开

(2)基金合同应包含“通知和送达”条款,并记录投资者的联系方式,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收到会议通知

高频

信息披露、解散清算、应急处置预案及争议解决

一、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以确保信息披露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满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

2、除了设定强制性披露标准,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还可以设定额外的知情权条款,包括增加披露事项或提高披露频率等

二、解散及清算

1、基金解散和清算可能由存续期满或其他事件触发

2、一旦清算完成,基金即告终止

三、应急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股权投资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争议解决

1、协商和调解

(1)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2)相较于诉讼或仲裁更便捷、高效,保密性强,且更有助于保持各方的友好关系

(3)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

(1)基金合同必须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

(2)仲裁通常效率更高且裁决不公开,具有更强的保密性

(3)仲裁一裁终局,除在裁决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否则没有再次审理的机会

(4)仲裁机构无强制解散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权、无案件执行权

3、诉讼

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请再审

高频

公司型基金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公司型基金合同的特殊性

1.《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内部治理机制,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所对应的基金决策机制、治理安排等,需对照《公司法》进行匹配和明确

(1)投资者主要通过股东会行使其投资者权利

(2)管理人既可能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组织机构、高管人员设置安排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基于基金与管理人自身的委托关系作为外部管理者对基金进行管理

2、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退出和转让基金份额对应《公司法》的增资、减资和股权/股份转让程序,需遵循《公司法》规定

3、针对委托管理型的公司型基金,如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公司股东(一般为小股东),需注意区分其作为股东可行使的权利与作为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责的相关约定

4、针对自我管理型的公司型基金,管理团队一般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对于高管人员的选聘机制及其权、责、利应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

5、作为公司股东,公司型基金投资者通过公司利润分配取得收益,因此,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需结合公司法》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高频

合伙型基金合同

一、合伙型基金的基金合同一般是合伙协议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二、合伙型基金合同的特殊性

1、相较于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更灵活

(1)基金投资者主要通过合伙人会议行使其投资者权利,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2)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通常具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需注意与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责进行适当区分和明确

2、投资者的认购、退出一般对应《合伙企业法》项下的人伙、退伙程序;合伙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变更、解散、清算、财产份额结算等,亦须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

高频

契约型基金合同

一、契约型基金合同

签署方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托管人

二、契约型基金合同的特殊性

1、契约型基金不对应具体的法律实体,设立、退出等程序更灵活,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等基金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明确

2、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均有对应组织法进行规定,而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行使主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需要在基金合同制订过程中进行重点考虑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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