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合格投资者标准
(1)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有限责任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型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2)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期权权益等。此处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人,投资私募基金时,无须再对其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和风险评估程序。
3.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以下主体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
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