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构成“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
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吸收存款金额:个人≥20万元;单位≥ 100万元
2、吸收存款人数:个人≥ 30人;单位≥ 150人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个人≥ 10万元;单位≥ 50万元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