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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比对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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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7 �

  《计�比对管�办法》�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长江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计 � 比 对 管 � 办 法

  � 为了确�计�基准�计�标准�值统一�准确���,加强计�比对监�管�,根�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比对,以�实施监�管�,适用本办法。

  �加国际计�比对,按照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 本办法所称计�比对,是指在规定�件下,对相�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确定度范围内的��计�基准�计�标准之间所�现的�值进行传递�比较�分�的过程。

  �款规定的计�比对包括:

  (一)�国家质检总局考核�格,并�得计�基准�书或者计�标准考核�书的计�基准或者计�标准�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比对);

  (二)�县级以上地方质�技术监�部门考核�格,并�得计�标准考核�书的计�标准�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比对)

  第四�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比对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技术监�部门在�自�责范围内负责计�比对的监�管�工作。

  第五� 国家根����值传递体系有效性的需�,按照统筹规划��济���的原则,实施计�比对。

  第六� 国家计�比对�以由全国专业计�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测试中心�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实施,也�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指定全国专业计�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 申报国家计�比对应当按照规定�求�国家质检总局�交国家计�比对计划申报书,�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由申报��作为组织��,组织实施国家计�比对。

  指定国家计�比对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全国专业计�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测试中心作为组织��,组织实施国家计�比对。

  第八� 组织��应当在�法设置或者授�建立的计�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国家质检总局书���,�得拒�以主导实验室或者�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比对。

  第�� 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计�基准或者计�标准符�国家计�比对�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比对期间���值准确;

  (二)能够�供稳定��的传递标准或样�;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国家计�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第�� �比实验室应当具有国家计�比对所涉�的计�基准或者计�标准。

  第�一� 组织���以根�需�组织�立专家组。专家组�以�与审查有关国家计�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咨询��。

  第�二� 主导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比对开始�进行�期实验,包括传递标准或样�的稳定性实验和�输特性实验。

  第�三�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期实验情况起�国家计�比对方案。

  国家计�比对方案�主导实验室�求��比实验室���,由组织��确定。

  国家计�比对方案应当包括针对的��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路线�时间安排�技术�求等,并符�计�技术法规�求。

  第�四� 主导实验室和�比实验室应当根�国家计�比对方案开展国家计�比对。

  无正当原因且未�组织��书���,�得延误国家计�比对。

  第�五� 国家计�比对完��,��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比对结果�交主导实验室。

  国家计�比对结果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比对数���件,数�有删改的,应当�留删改痕迹;

  (二)国家计�比对结果�确定度分�;

  (三)计�基准�书��件或者计�标准考核�书��件;

  (四)需��交主导实验室的其他�料。

  第�六�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比实验室国家计�比对结果,起�国家计�比对总结报告,并��求��比实验室���修改完�。

  国家计�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比对方案�国家计�比对概况�相关说明;

  (二)传递标准或样�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和�输性等相关�求;

  (三)国家计�比对数�记录�必�的图表;

  (四)国家计�比对结果�其�确定度分�,包括�比实验室的测�结果�其测��确定度�国家计�比对�考值�其测��确定度��比实验室的测�结果与�考值之差�其测��确定度;

  (五)国家计�比对分��结论。

  第�七� 主导实验室�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比实验室国家计�比对数�,弄虚作�;

  (二)与�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比对数�;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比实验室�得弄虚作�,相互抄袭国家计�比对数�。

  第�八� 主导实验室应当将国家计�比对总结报告���比实验室国家计�比对结果以�国家计�比对资料等有关�料�交组织��。

  组织��应当审查国家计�比对总结报告。�审查�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示国家计�比对总结报告。

  第��� 组织���主导实验室��比实验室和专家组应当�守有关�密规定,在国家计�比对总结报告公示��得泄露有关国家计�比对数�。

  第二�� 国家计�比对结果符�规定�求的,�以作为计�基准�计�标准�查考核以�计�授���之一。

  国家计�比对结果�符�规定�求的,应当�期改正,暂�国家计�比对所涉�的计�基准�计�标准的�值传递工作。

  第二�一� ��本办法第八�第二款�第�四�第二款规定的,�期改正;逾期�改正的,暂�国家计�比对所涉�的计�基准�计�标准的�值传递工作。

  第二�二� ��本办法第�七�规定的,计�比对结果无效,并暂�国家计�比对所涉�的计�基准�计�标准的�值传递工作。

  第二�三� 地方计�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技术监�部门�组织���主导实验室和�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四�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五�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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