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ä¸å�Žäººæ°‘共和国环境ä¿�护部令
第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ä¹�年一月å��å…æ—¥
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æ�¡ã€€ä¸ºè¿›ä¸€æ¥åŠ å¼ºå’Œè§„èŒƒå»ºè®¾é¡¹ç›®çŽ¯å¢ƒå½±å“�评价文件审批,æ��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æ�ƒè´£ï¼Œæ ¹æ�®ã€ŠçŽ¯å¢ƒå½±å“�è¯„ä»·æ³•ã€‹ç‰æœ‰å…³è§„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建设对环境有影�的项目,�论投资主体�资金���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评价文件�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 �级环境�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æ�¡ã€€å»ºè®¾é¡¹ç›®çŽ¯å¢ƒå½±å“�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æ�ƒé™�,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ã€�æ ¸å‡†å’Œå¤‡æ¡ˆæ�ƒé™�å�Šå»ºè®¾é¡¹ç›®å¯¹çŽ¯å¢ƒçš„å½±å“�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 环境�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
ã€€ã€€ï¼ˆä¸€ï¼‰æ ¸è®¾æ–½ã€�ç»�密工程ç‰ç‰¹æ®Šæ€§è´¨çš„建设项目;
  (二)跨��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ã€€ã€€ï¼ˆä¸‰ï¼‰ç”±å›½åŠ¡é™¢å®¡æ‰¹æˆ–æ ¸å‡†çš„å»ºè®¾é¡¹ç›®ï¼Œç”±å›½åŠ¡é™¢æŽˆæ�ƒæœ‰å…³éƒ¨é—¨å®¡æ‰¹æˆ–æ ¸å‡†çš„å»ºè®¾é¡¹ç›®ï¼Œç”±å›½åŠ¡é™¢æœ‰å…³éƒ¨é—¨å¤‡æ¡ˆçš„å¯¹çŽ¯å¢ƒå�¯èƒ½é€ æˆ�é‡�大影å“�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ã€€ã€€ç¬¬å…æ�¡ã€€çŽ¯å¢ƒä¿�护部å�¯ä»¥å°†æ³•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å“�评价文件的审批æ�ƒé™�,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çœ�级环境ä¿�护部门,并应当å�‘社会公告。
  �委托的�级环境�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护部的�义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
  �委托的�级环境�护部门�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ä¿�护部应当对çœ�级环境ä¿�æŠ¤éƒ¨é—¨æ ¹æ�®å§”托审批环境影å“�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ç�£ï¼Œå¹¶å¯¹è¯¥å®¡æ‰¹è¡Œä¸ºçš„å�Žæžœæ‰¿æ‹…法律责任。
  第七� 环境�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护部委托�级环境�护部门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护部制定�调整并�布。
  第八� 第五�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由�级环境�护部门�照第四��下述原则�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环境�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å�ŠçŸ¿å±±å¼€å�‘ã€�é’¢é“�åŠ å·¥ã€�电石ã€�é“�å�ˆé‡‘ã€�焦ç‚ã€�垃圾焚烧å�Šå�‘电ã€�制浆ç‰å¯¹çŽ¯å¢ƒå�¯èƒ½é€ æˆ�é‡�大影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å“�评价文件由çœ�级环境ä¿�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ã€�é€ çº¸ã€�电镀ã€�å�°æŸ“ã€�é…¿é€ ã€�味精ã€�æŸ æª¬é…¸ã€�酶制剂ã€�é…µæ¯�ç‰æ±¡æŸ“较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å“�评价文件由çœ�级或地级市环境ä¿�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ä¹�æ�¡ã€€å»ºè®¾é¡¹ç›®å�¯èƒ½é€ æˆ�跨行政区域的ä¸�良环境影å“�,有关环境ä¿�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å“�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å“�评价文件由共å�Œçš„上一级环境ä¿�护部门审批。
  第�� 下级环境�护部门超越法定�����法定程�或者�件�出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护部门�以按照下列规定处�:
  (一)�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法定程�或者�件�出的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è�Œæ�ƒã€�è¿�å��法定程åº�或者æ�¡ä»¶å�šå‡ºçŽ¯å¢ƒå½±å“�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ä¾�照《环境ä¿�护è¿�法è¿�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è¦å‘Šã€�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é‡�的,给予é™�级处分;情节严é‡�的,给予撤è�Œå¤„分。
  第å��一æ�¡ã€€æœ¬è§„定自2009å¹´3月1日起施行。2002å¹´11月1日原国家环境ä¿�护总局å�‘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å“�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ä¿�护总局令第15å�·ï¼‰å�Œæ—¶åºŸæ¢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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