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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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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环境�护部令
第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年一月�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责,根�《环境影�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建设对环境有影�的项目,�论投资主体�资金���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评价文件�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 �级环境�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 环境�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能造��大影�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 环境�护部�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级环境�护部门,并应当�社会公告。

  �委托的�级环境�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护部的�义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

  �委托的�级环境�护部门�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护部应当对�级环境�护部门根�委托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并对该审批行为的�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 环境�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护部委托�级环境�护部门审批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护部制定�调整并�布。

  第八� 第五�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由�级环境�护部门�照第四��下述原则�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环境�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钢�加工�电石���金�焦炭�垃圾焚烧��电�制浆等对环境�能造��大影�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由�级环境�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等污染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由�级或地级市环境�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建设项目�能造�跨行政区域的�良环境影�,有关环境�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评价文件由共�的上一级环境�护部门审批。

  第�� 下级环境�护部门超越法定�����法定程�或者�件�出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护部门�以按照下列规定处�:

  (一)�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法定程�或者�件�出的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法定程�或者�件�出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照《环境�护�法�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处分;情节严�的,给予撤�处分。

  第�一�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护总局�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护总局令第15�)�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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