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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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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土资�部令
第4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已�2009年1月5日国土资�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二○○�年二月四日

  章 总 则

  �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和《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由�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严格土地管�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实土地�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项土地利用活动的����。

  �地区��部门��行业编制的城市��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展�生�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实科学�展观,��节约资�和�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的耕地�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国民�济和社会�展的�求,�断�高土地资�对�济社会全��调��续�展的�障能力。

  第五�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会�财政等部门�实规划编制工作�费,�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需��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作�公众�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大问题研究等�期工作。

  第��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为��,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步编制。

  第�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资��护与��续�展�区域和城乡�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环境�护与建设等�大问题,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

  第�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调机制,�求�有关部门的��。

  第�三�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大问题,�以�社会公众�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会,充分��公众的��。

  采���会形�����的,按照《国土资���规定》的程�进行。

  第�四�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论����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审查�料一并上报。

  第�五�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管�制度;

  (四)有�过培训且考核�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本�规定�件的��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有��基本农田�护�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垦开�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根�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款规定的内容。

  第�七�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点�出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任务的�实情况;

  (二)�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区域土地利用的主�方�;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八�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点�出下列内容:

  (一)�级土地利用任务的�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实。

  �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其相关�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点�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垦开��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点�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的�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实;

  (三)�地�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垦开�项目的安排。

  第二�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图。

  第二�二�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级上报审批机关�级的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四�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想�战略定��基础数��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审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有关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交下列�料:

  (一)规划文本�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果数�库;

  (五)其他�料,包括�求���论�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修改�实情况�公众���料等。

  第二�八� 有关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求有关部门和����,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方进行�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的,�以延长审查。

  第二���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以��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想;

  (三)战略定�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

  (五)土地利用主�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调论�情况和公众�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障措施。

  第三�一�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出明确的审查结论,�请有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二�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根�需��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以结�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三�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局�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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