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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6月25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厅水字[2008]125�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管�局,长江��江航务管�局,交通部水�科学研究院:

  为�时�准确了解和掌�港�生产安全事故信��特点和规律,�好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工作,从而有针对性地采�措施,控制��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社会�害,�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障港�安全�展,��《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人民共和国港�法》�《中�人民共和国��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例》,我部制定了《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国家统计局审核��,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实施。现将《制度》��你们,请�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分级负责。交通�输部负责全国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区�市)港�行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业应当按照《制度》的�求,�时�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报�港�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加强领导��实�责。《制度》统计范围是港��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人员�伤�死亡的事故。��(区�市)港�行政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实本部门统计�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港�行政管�部门�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港区港��业�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认真负责��时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径和填报�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统计资料,并对报�的统计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监��追究责任。�级港�行政管�部门�加强统计监�工作,对港�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的,按《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交通部水�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的汇总和分�工作,并于�季度�20个工作日内完�上个统计期的全国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报告,报�部水��。

  六���(区�市)港�行政管�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08年11月21日�将其姓������系电��传真�通信地�传真至部水��。

  è�”系人:刘晓峰  罗德麟

  è�”系电è¯�:(010)65292637  65292645  65292623

  传真电�:(010)65292638

  通信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交通�输部水��

  邮政编�:100736

  电�信箱:feng6251@sina.com

中�人民共和国交通�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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