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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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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舶[2008]597�

  章 总则

  � 为�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海峡两岸�贸交�,便利人员往�,��《海峡两岸海��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航海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输的船舶(以下简称直航船舶)�有关��和个人。

  第三� 海事管�机构按照《关于�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的相关�求,�照本办法对直航船舶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公��船舶和船员

  第四� 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输的航�公�应�有《�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输许��》,直航船舶应�有《�湾海峡两岸间船舶���》。

  第五� 直航船舶应�有符�船�港规定的有效船舶�书和文书。

  在申请核�《�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输许��》�《�湾海峡两岸间船舶���》时,直航船舶的船舶�书和文书应�海事管�机构审核。

  第六� 直航船舶应至少满足近海航区等级的�求。

  在大陆登记直航船舶应按照海事管�机构的�求进行技术�件�核。

  第七� 直航船舶应按船�港的�求�备适任船员,直航船舶的船员所�的适任�书应满足船�港的规定�求。

  第三章 航行��泊和作业

  第八� 直航船舶进出两岸对方港�期间�悬挂公�旗。

  第�� 直航船舶航行��泊和作业,应�守当地的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规定。

  第�� 直航船舶进出港�应�备满足航行安全�求的新航海图书资料,�时报告船舶报考,接收航行安全信�。

  第�一� 直航船舶拟进入大陆港�,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时�抵达港的�岸查验部门�出申请,�许��方�进港。

  第�二� 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人应�海事管�机构申请办�进出港查验手续。

  船舶在港�泊时间�足24�时的,�海事管�机构��,进出港查验手续�以�时办�。船舶领�出港许���,情况�生�化或者24�时内未能驶离港�的,应�新办�出港手续。

  第�三� 海事管�机构在办�直航船舶进出港查验手续时,必须查验下列�书和资料:

  (1)船舶登记�书;

  (2)船舶检验�书;

  (3)船员适任�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书);

  (4)《船舶安全�员�书》;

  (5)�险货物申报�(适用于装载�险货物的船舶);

  (6)《�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输许��》和《�湾海峡两岸间船舶���》;

  (7)安全监�管�所需�的其他�书。

  对未�许�擅自从事两岸间航�业务的船舶,海事管�机构�得为其办�进出港手续,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 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许�和查验使用专用��格�和专用�章。

  第�五� 直航船舶进出中国大陆港��申请引航。但有下列情形时,应申请引航:

  (一)直航船舶的船长首次到港;

  (二)按内河航行规定需�引航的船舶;

  (三)因安全原因海事管�机构认为需�引航的船舶。

  第�六� 直航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险货物和防污染作业应�守港�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规定,并办�相关手续。

  第�七� 直航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险��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风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的或者需�进入�直航港�临时�泊的,应事先�海事管�机构报告,�批准�方�进入。

  第四章 监�检查

  第�八� 海事管�机构应对直航船舶�法实施监�检查,直航船舶应主动接����海事管�机构的监�检查。

  第��� 海事管�机构对直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应�照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程�规定并�照船�港有关船舶�船员管�规定和标准实施。

  对在�湾登记的直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由具有授�的人员�纸签�《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二�� 直航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机构有�责令其整改;未按�求整改的,海事管�机构有��止其进�离港,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处于�适航状�;

  (二)船舶�书�船舶�员�其船员适任�书�符�船�港有关规定的;

  (三)�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且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缴付应承担的款项,�未�供适当担�者;

  (五)按照规定应�止进�离港的情形。

  第二�一� 直航船舶需�进行临时技术性检验,�以�海事管�机构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出申请。

  第二�二� 直航船舶�其船员��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海事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第二�三� 直航船舶应熟悉所到港�的防抗�风��救�水上污染处置等��事件应急�求,并按照�求�好防范措施和应急�应。

  第二�四� 直航船舶�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采�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防止�失扩大,并立��事故�生地海事管�机构和�救中心报告。

  第二�五� 海事管�机构和�救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应立�组织救助。直航船舶和�加事故救助的船舶�设施,必须�从指挥。

  第二�六� 直航船舶�生水上交通事故,应按规定�事�地或个抵达港�的海事管�机构�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并接�调查处�。

  第二�七� 海事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立�派员�往现场,进行调查和��,查明事故�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八� 接�海事管�机构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供有关情况和��,�得谎报或者�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 本办法所称“直航船舶�,是指从事�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输业务,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

  第三�� 属于两岸资本且�许�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输的外国�船舶,应�有《�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输许��》和《�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进出大陆港�按照外国�船舶实施管�。

  第三�一� 属于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许�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输的船舶,应�有《�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输许��》和《�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进出大陆港��照港澳航线船舶实施管�。

  第三�二� �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船舶,按照《�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输管�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三�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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