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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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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交通�输部令2008年第5�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盛霖
二○○八年七月�六日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办法

  章 总则

  �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高能�利用效率,根�《中�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结�交通�输行业�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利用�节约能�监�管�活动。

  第三�本办法所称节约能�(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采�技术上�行��济上��以�环境和社会�以承�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的�个环节,有效���地利用能�。

  第四�交通�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管�工作,并接�国务院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输行业的节能监�管�工作,并接�上级交通�输主管部门和�级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

  第五��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调�监��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六��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展战略,指导�促进��交通�输方��调�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交通�输体系。

  第七��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输行业节能�识。

  第八�交通�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展规划,并根�交通�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以根�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款规定的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的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输行业节能规划。

  第��交通�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消耗报告�统计�分�制度,��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进和规范能�消耗统计方法,�好公路�水路交通能�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消耗报告�统计�分�制度。

  第���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输��车船燃料消耗��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输��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管�,确�交通�输��车船符�燃料消耗��值国家标准。

  �款规定的交通�输��车船燃料消耗��值国家标准,由交通�输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该标准出��,交通�输部先行制定并实施交通�输��车船燃料消耗��值的行业标准。

  第�一�交通�输部制定�修订装机功率超过300�瓦的港�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产�能耗�值标准,并由�级交通�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

  第�二�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确�项目符�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国务院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开�先进节能技术,会�有关部门确定公路�水路交通开�先进节能技术的�点和方�,建立和完善交通节能技术�务体系。

  交通�输部适时公布“��车船节能产�(技术)目录�,引导使用先进的节能产��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果转化。

  交通�输部和�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输行业�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点节能工程。

  第�四��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节能监测数�。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时�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供的数�负责。

  第�五��级人民政府交通�输主管部门应当�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技术研究开��节能技术和产�的示范与推广��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交通�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步形�以国家和地方资金为引导��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节能投入机制,设立�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节能产�和技术的开��推广和应用。

  第�六�节能技术�务机构�行业学会��会等中介组织�以在交通�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供节能信��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务。

  第三章 交通用能����使用与节约能�

  第�七�交通用能��应当加强节能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制度,根�生产过程中����力�施工作业等多�因素�化情况�时调整生产计划,�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八�交通用能��应当加强对本���工的节能教育,促进本���工树立节能�识,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交通用能���以根�本��实际情况建立专项节能奖励机制,对节能工作�得�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交通用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计�管�,�备和使用��法检定�格和校准的能�计�器具,对�类能�的消耗实行分类计�。

  第二��交通用能��应当建立能�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全能�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确�能�消耗统计数�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有关部门报�有关统计数�和资料。

  第二�一�交通用能��应当制定并执行本��产�能耗定�标准,并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技术��的�旧�高耗能设备,�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二�交通用能��应当编制有利于节能的生产�作规程,并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培训;�培训考核�格的人员优先在能�管�岗�或者有关高耗能设备�作岗�上工作。

  第二�三��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和设备,�得将淘汰的用能产��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四�交通用能���得对能�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五�交通�点用能��应当定期�交通�输部��级交通�输主管部门报�上一年度的能�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购入和消耗�;

  (二)节能�;

  (三)��产�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四)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

  (五)节能措施;

  (六)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本�款所称交通�点用能��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标准煤的用能��。

  第二�六�交通�点用能��应当设立能�管�岗�,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验以�中级以上技术�称的人员中�任能�管�负责人。

  能�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用能状况进行分��评价,�出并组织实施本��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点用能��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设立能�管�岗�,加强本��能�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七�交通用能����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输主管部门在��范围内责令�期改正,并�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八�交通用能��有�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按照规定报�能�统计数�的行为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

  第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法行为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

  第三��交通�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工作中存在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等情况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移交�法机关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一�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法细则》�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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