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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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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交通�输部令
2008年第3�

  《邮政普��务监�管�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日

邮政普��务监�管�办法

  章 总则

  �为了�护用户的基本通信�利,�障邮政普��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务的监�管�,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务�障机制,根�《中�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邮政普��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务标准,为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供的基本邮政�务。

  第三�邮政普��务由邮政�业�供。

  邮政�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并�步�高邮政普��务水平,为用户�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务。

  第四�国家邮政管�部门�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务实施监�管�。��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部门在国家邮政管�部门的领导下,�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务实施监�管�。

  第五�邮政普��务监�管��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业自律相结�。

  第二章 邮政普��务

  第六�邮政�业�供邮政普��务,应当符�《邮政普��务标准》。

  第七�邮政普��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件���超过5�克的�刷���件���超过10�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邮政普��务采�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务��动�务�按�投递以�委托代办等方�。

  第��邮政�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务业务的��(或个人)的�务质�的管�,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务质�负责。

  第��邮政�业应当在�业场所公布邮政普��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业�得以任何方��定或指定用户使用�项业务。

  第�一�邮政�业�供邮政普��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款,应当以明示的方��示用户有关�除或�制邮政�业责任的内容。

  第�二�邮政�业应当�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备��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结果答�用户;对用户�出的改善邮政�务的��和建议�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

  第�三�邮政�业应当按照《邮政普��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求,切实�好邮件投递�务工作。

  第�四�邮政局�所的设置和�置�更,撤并邮政局�所,或者邮政局�所�止办�《邮政普��务标准》规定的必须办�的业务,应当�过邮政管�部门批准。批准的程���件和期��行公布。

  第三章 监�检查

  第�五�邮政管�部门监�邮政普��务采�以下形�:

  (一)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业时间和�办业务�投递质�和邮件时��查询赔�等情况进行定期和�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二)将用户满�度作为对邮政�业普��务质�评价的��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务质�调查,组织用户满�度评价活动,并�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立邮政普��务质�社会监�网络,�请特邀社会监�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系,��用户对普��务质�的��与建议,充分�挥用户的监�作用;

  (四)�挥新闻媒体�消费者�会�用户�信等渠�的作用,�时了解和处�邮政普��务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

  第�六�邮政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履行�务时�以行使以下��:

  (一)询问被检查的���相关人员,并�求�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制有关���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存有关原始记录。

  第�七�邮政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检查时,应出示有效�件,并由两�或两�以上工作人员共�进行。

  邮政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检查中知悉的个人��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密义务。

  第�八�邮政�业应当��邮政管�部门�法进行的�务检查或调查,如实�供有关资料。

  第���用户有对邮政普��务质���护用户�益进行监�的�利,有��邮政�业�邮政管�部门�出改善邮政普��务质�的��和建议,有�检举�控告�害用户�益的行为�邮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检查工作中的�法失�行为。

  第二��邮政�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务质�自查机制。��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业于�年六月份和�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务质�自查结果报�当地邮政管�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务质�自查结果报�国家邮政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一�对未达到《邮政普��务标准》并�害用户�法�益的行为,由邮政管�部门�出�期整改书;对逾期�改者,视情节轻�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二�对阻��干扰邮政管�部门的监�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供虚�资料的行为,由邮政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三�邮政�业�能按期�如实�邮政管�部门报告�务质�自查情况的,责令�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四�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以�法�国家邮政管�部门申请�议,对�议决定��的,�以�人民法院�起诉讼;也�以直接�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二�五�邮政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玩忽�守或包庇邮政�业�害用户�法�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六�本办法所称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其所属�供邮政普��务的�业。

  第二�七�邮政�业�供的党报党刊�行�义务兵通信�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务业务的监�检查,�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八�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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