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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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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科学评价工程管�水平,�障工程安全,充分�挥工程效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水法》�《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人民共和国河�管��例》�《水库大�安全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域管�机构所属和�级管�的河�堤防�湖泊�海岸以�其它河�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堤防等工程�照执行。

  第三�水利工程管�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指直接管�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以下简称水管��),�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工作,包括组织管��安全管���行管�和�济管�四类。

  第四�水利工程管�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考核工作。�域管�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水利工程管�考核,按河��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水利工程管�考核实行�分制。水管��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管�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水利工程管�考核分水管��自检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求的,�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以上,且其中�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级�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水管��应加强日常管�,根�考核标准�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馈水管��,水管��应采�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高管�水平。

  第��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件:

  1�完�水管体制改�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办法》的�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行3年以上。

  第�一�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将考核结果�级报至�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机构所属水管��,将考核结果�级报至�域管�机构;部直管水管��自检�,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的�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验;�验符�水利部验收标准的,�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域管�机构。

  �域管�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的�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验;�验符�水利部验收标准的,�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三�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组织验收。

  第�四�水利部建立水管��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验收专家的人数�得少于验收专家组�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所在�(自治区�直辖市)或�域管�机构的验收专家�得超过验收专家组�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由水利部通报。�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机构�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由�域管�机构�三年组织一次�核,水利部进行�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域管�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组织�核。对�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七��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布的《水利工程管�考核办法》(试行)�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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