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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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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展改�委��贸委(�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路局�交通厅�通信管�局�信�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国办�[2004]56�),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员��决定建立招标投标�法行为公告制度,并共�制定《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为切实�好《暂行办法》贯彻�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好《暂行办法》实施的�项准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措施和有效办法。�地�抓紧按照《暂行办法》�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已�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项规定。��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相关程��求�布公告,确�公告行为的准确��时和客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行政处�决定,应按�求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到的问题,应�时�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映。

  附件: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国家�展改�委工业和信�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输部
��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法制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八日

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章 总则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国办�[2004]56�),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机构以�评标委员会�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履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法行为所作行政处�决定的记录。

  第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责分工,建立�自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并负责公告平�的日常维护。

  国家�展改�委会�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管�方�的综�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并负责公告平�的日常维护。

  第四�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准确��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得公开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的记录。但是,��利人��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公开�能对公共利益造��大影�的涉�商业秘密�个人��的�法行为记录,�以公开。

  第二章 �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法行为行政处�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行政处�决定应�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对招标投标�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法所得;

  (四)暂�或者�消招标代�资格;

  (五)�消在一定时期内�加�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消担任评标委员会�员的资格;

  (七)暂�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暂�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决定。

  第八��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招标投标当事人�称(或姓�)��法行为�处����处�决定�处�时间和处�机关等。

  公告部门�将招标投标�法行为行政处�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法行为记录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满�,转入���存。

  �法�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的行政处�决定,所认定的�制期�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从其决定。

  第��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信�系统,对记录信�数�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公告的�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信�系统应具备历�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一�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行政处�决定书等�料妥善�管�留档备查。

  第�二�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决定的相关内容�符的,��公告部门�出书�更正申请,并�供相关��。

  公告部门接到书�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止对�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三�行政处�决定在被行政�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法��止对�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决定被�法�止执行的除外。

  第�四�原行政处�决定被�法�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时对公告记录予以�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 监�管�

  第�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管�。

  第�六�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应�步实现互�互通�互认共用,�件�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公告平�。

  第�七�公告的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机构选择�中标人推�和确定�评标委员会�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考。

  第�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在�法行为记录的�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守�弄虚作�或者徇�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纪�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犯罪的,移��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自治区�直辖市�展改�部门�会�有关部门根�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本办法由国家�展改�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一�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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