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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展计划委员会第6�令)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0月9æ—¥   ã€�有了考试大,考é��全天下】
  æ�¡  为了加强对国家é‡�大建设项目的监ç�£ï¼Œä¿�è¯�工程质é‡�和资金安全,æ��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æ�¡  对国家é‡�大建设项目的监ç�£ï¼Œå®žè¡Œç¨½æŸ¥ç‰¹æ´¾å‘˜åˆ¶åº¦ã€‚

  国家�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进行稽查。

  第三æ�¡  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ç�†å›½å®¶é‡�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æ�¡  国家é‡�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å�šæŒ�ä¾�法办事ã€�客观公正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是监�与被监�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与��干预被稽查��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管�活动。

  第五æ�¡  国家é‡�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

  一�稽查特派员一般�备三至五�助�,�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稽查特派员�其助�,�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æ�¡  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é‡�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å��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查的组织工作和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çš„æ—¥å¸¸ç®¡ç�†å·¥ä½œã€‚

  第七æ�¡  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è�Œè´£ï¼š

  (一)监�被稽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被稽查��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的财务会计资料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法性;

  (四)对被稽查��主�负责人的��管�行为进行评价,�出奖惩建议。

  第八æ�¡  一å��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æ¯�年对æ¯�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查。

  稽查特派员�以根�实际需�,�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第ä¹�æ�¡  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å�¯ä»¥é‡‡å�–下列方å¼�:

  (一)��被稽查��主�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查���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加被稽查��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查��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的财务�资金状况,��工了解情况�����,必�时�求被稽查��主�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的资金使用�工程质�和��管�情况。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根�需�,�以组织稽查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稽查,也�以�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加稽查工作。

  第å��æ�¡  被稽查å�•ä½�应当接å�—稽查特派员ä¾�法进行的稽查,定期ã€�如实å�‘稽查特派员æ��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ã€�å�ˆå�Œã€�å��è®®ã€�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ç�†è¿‡ç¨‹ä¸­çš„é‡�大事项,ä¸�å¾—æ‹’ç»�ã€�éš�匿ã€�伪报。

  第å��一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æŒ�ã€�é…�å�ˆç¨½æŸ¥ç‰¹æ´¾å‘˜çš„工作,为稽查特派员æ��供被稽查å�•ä½�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银行的�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å��二æ�¡  稽查特派员对稽查工作中å�‘现的问题,应当å�‘被稽查å�•ä½�核实情况,å�¬å�–æ„�è§�;被稽查å�•ä½�æ��出异议的,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å�¯ä»¥æ ¹æ�®å…·ä½“情况进行å¤�核。

  第å��三æ�¡  稽查特派员æ¯�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æ�Ÿå�Žï¼Œåº”当å�Šæ—¶æ��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进度等情况的分�评价;被稽查��主�负责人��管�业绩的分�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处�建议;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求报告的或者稽查特派员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å��å››æ�¡  稽查报告由稽查特派员负责æ��出,由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é‡�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å�‘国务院报告。

  第å��五æ�¡  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å�‘现被稽查å�•ä½�的行为有å�¯èƒ½å�±å�Šå»ºè®¾é¡¹ç›®å·¥ç¨‹å®‰å…¨ã€�造æˆ�国有资产æµ�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æ�ƒç›Šä»¥å�Šç¨½æŸ¥ç‰¹æ´¾å‘˜è®¤ä¸ºåº”当立å�³æŠ¥å‘Šçš„其他紧急情况,应当å�Šæ—¶å�‘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æ��出专题报告。

  第å��å…­æ�¡  稽查特派员由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任å…�。

  稽查特派员由�(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以下。

  稽查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原则,廉�自�,忠实履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å��七æ�¡  稽查特派员助ç�†ç”±å›½å®¶å�‘展计划委员会任å…�。

  稽查特派员助�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以下。

  稽查特派员助�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原则,廉�自�,忠实履行�责,�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分�和判断能力;

  (四)�过专门培训。

  第å��å…«æ�¡  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ï¼Œåº”当å�¸æ”¶å›½åŠ¡é™¢æœ‰å…³éƒ¨é—¨çš„äººå‘˜å�‚加。

  第å��ä¹�æ�¡  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å¯¹å»ºè®¾é¡¹ç›®çš„稽查实行定期轮æ�¢åˆ¶åº¦ï¼Œè´Ÿè´£å�Œä¸€å»ºè®¾é¡¹ç›®çš„稽查一般ä¸�得超过3年。

  稽查特派员�其助��为专�。

  第二å��æ�¡  稽查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é�¿åŽŸåˆ™ï¼Œä¸�得派至其曾ç»�管辖ã€�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查å�•ä½�高级管ç�†äººå‘˜çš„建设项目。

  第二å��一æ�¡  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å��二æ�¡  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ä¸�得泄露被稽查å�•ä½�的商业秘密。

  第二å��三æ�¡  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åœ¨å±¥è¡Œè�Œè´£ä¸­ï¼Œä¸�得接å�—被稽查å�•ä½�的任何馈赠ã€�报酬ã€�ç¦�利待é�‡ï¼Œä¸�得在被稽查å�•ä½�报销费用,ä¸�å¾—å�‚加被稽查å�•ä½�安排ã€�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ã€�娱ä¹�ã€�旅游ã€�出访等活动,ä¸�得在被稽查å�•ä½�为自己ã€�亲å�‹æˆ–者其他人谋å�–ç§�利。

  第二å��å››æ�¡  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åœ¨ç¨½æŸ¥å·¥ä½œä¸­æˆ�绩çª�出,为维护国家利益å�šå‡ºé‡�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å��五æ�¡  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æœ‰ä¸‹åˆ—行为之一的,ä¾�法给予行政处分;构æˆ�犯罪的,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查��的�大�法�纪问题�匿�报或者严�失�的;

  (二)与被稽查��串通编造虚�稽查报告的;

  (三)有��本办法第二�二��第二�三�所列行为的。

  第二å��å…­æ�¡  被稽查å�•ä½�å�‘现稽查特派员å�Šå…¶åŠ©ç�†æœ‰æœ¬åŠžæ³•ç¬¬äºŒå��二æ�¡ã€�第二å��三æ�¡ã€�第二å��五æ�¡ç¬¬ï¼ˆä¸€ï¼‰é¡¹ã€�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æ�ƒå�‘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å��七æ�¡  被稽查å�•ä½�è¿�å��建设项目建设和管ç�†è§„定的,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ä¾�æ�®è�Œæ�ƒï¼Œå�¯ä»¥æ ¹æ�®æƒ…节轻é‡�作出以下处ç�†å†³å®šï¼š

  (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项目建设;

  (五)暂�有关地区�部门�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

  �大的处�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å��å…«æ�¡  国家å�‘展计划委员会å�‘出é™�期整改通知书å�Žï¼Œåº”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å¤�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应当根�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å��ä¹�æ�¡  被稽查å�•ä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ä¾�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è�ŒåŠ¡ï¼›æž„æˆ�犯罪的,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阻�稽查特派员�法履行�责的;

  (二)拒��无故拖延�稽查特派员�供财务�工程质����管�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稽查特派员�法履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å��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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