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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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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土地管�,惩处��土地管�规定的行为,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例》�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有��土地管�规定行为的��,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有��土地管�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的具有公共事务管��能的事业��中�批准�照《中�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业�事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和社会�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土地管�规定行为的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记大过或者�级处分;情节严�的,给予撤�处分:

  (一)土地管�秩�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法�用耕地�积�新增建设用地�用耕地总�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劣影�或者其他严��果的;

  (二)�生土地�法案件造�严��果的;

  (三)对��土地管�规定行为�制止��组织查处的;

  (四)对��土地管�规定行为�瞒�报�压案�查的。

  第四�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执行或者��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求暂�土地审批���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止供地的项目�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土地管�规定,滥用��,�法批准�收��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款规定行为,且有徇�舞弊情节的,从�处分。

  第六�行政机关�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基本农田�置,规�建设�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等方�擅自�用农用地进行�农业建设的。

  第七�行政机关�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记大过或者�级处分;情节严�的,给予撤�处分:

  (一)��法定�件,进行土地登记���或者更�土地�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土地管�规定,尚未�法处�,�为其办�用地审批���土地�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下�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由�予��或者超过规定期�未予办�的;

  (五)��法定程�批准�收��用土地的。

  第八�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土地管�规定,滥用��,�法低价或者无�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款规定行为,且有徇�舞弊情节的,从�处分。

  第��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记大过或者�级处分;情节严�的,给予撤�处分

  (一)应当采�出让方�而采用划拨方�或者应当招标��挂牌出让而�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招标��挂牌出让中,采�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故�设置���的�件�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规定��或者�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签订�,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件的;(五)其他��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行为。

  第��未�批准或者采�欺骗手段骗�批准,�法�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买�或者以其他形��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行政机关侵��截留�挪用被�收土地��的�地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行政机关在�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记大过或者�级处分;情节严�的,给予撤�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地补�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实社会�障费用而批准�地的;

  (三)未按期足�支付�地补�费用的。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责令�期缴纳;逾期��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在办�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置�地类��积等弄虚作�行为,造��良�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的,给予�级或者撤�处分;情节严�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土地管�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报告的;

  (二)对��土地管�规定行为�制止���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失的。

  第�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处分:

  (一)致使土地��严�破�的;

  (二)造�财产严��失的;

  (三)影�群众生产�生活,造��劣影�或者其他严��果的。

  第�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土地管�规定行为的;

  (二)��或者��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土地管�规定行为,积��实有关部门整改��的;

  (四)主动退还�法�纪所得或者侵��挪用的�地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大��土地管�规定行为,�查�属实的。

  主动交代��土地管�规定行为,并主动采�措施有效��或者挽回�失的,应当�轻处分。

  第���任�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制度。

  任�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法�纪案件,�法应当由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料移�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法�时查处,并将处�结果书�告知任�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法案件,�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处�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决定�10日内将有关案件�料移�任�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法�时查处,并将处�结果书�告知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任�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移�案件时��到事实清楚����全�程��法�手续完备。

  移�的案件�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有关领导或者主管����移�的��;

  (二)案件的���立案�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料;

  (五)其他需�移�的�料。

  第二�一�任�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而�移�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

  第二�二�有��土地管�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涉嫌犯罪的,移��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三�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和社会�障部�国土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四�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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