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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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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布施行。

二○○四年�月�五日

�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的需�,进一步推动我国�业投资项目管�制度的改�,根�《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国家制订和�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并根��济�行情况和�观调控需�适时调整。

  �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展改�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能的�贸委(�委)。

  第三��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管�。

  第四�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行制定,其他�类�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

  第五�项目申报��应�项目核准机关�交项目申请报告一�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项目申请报告应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利用和能�耗用分�。

  (五)生�环境影�分�。

  (六)�济和社会效果分�。

  第七�国家�展改�委将根�实际需�,编制并��主�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项目申报��在�项目核准机关报�申请报告时,需根�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

  (二)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

  (三)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根�有关法律法规应�交的其他文件。

  第�� 项目申报��应对所有申报�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

  第���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

  计划�列�业集团和中央管��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其它�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项目所在地�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并�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项目申请报告(�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能的�贸委��委应与�展改�委��报�)。

  �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审核��,�国务院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一�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料��全或者�符�有关�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求项目申报��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按�求上报�料�全�,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并�项目申报��出具��通知书。

  第�二�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申请�,如有必�,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求项目申报��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三�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应�求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求��函(附项目申请报告)�7个工作日内,�项目核准机关�出书�审核��;逾期没有�馈书�审核��的,视为��。

  第�四�对于�能会对公众利益造��大影�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适当方��求公众��。对于特别�大的项目,�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项目核准机关应在��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核准的决定并�社会公布,或�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审核��。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核准决定的,�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时书�通知项目申报��,说明延期�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求公众��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款规定的期�内。

  第�六�对��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项目申报��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时抄�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核准的项目,应�项目申报��出具�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予核准的�由,并抄�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七�项目申报��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法�出行政�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效力

  第�八�项目核准机关主�根�以下�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国家�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

  (五)主�产�未对国内市场形�垄断;

  (六)未影�我国�济安全;

  (七)��开�并有效利用了资�;

  (八)生�环境和自然文化�产得到有效�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大�利影�。

  第���项目申报����项目核准文件,�法办�土地使用�资�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和��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作出是�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一�已�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应�时以书�形��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确认��或�求其�新办�核准手续。

  第二�二�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核准的项目,国土资��环境�护�城市规划�质�监���券监管�外汇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管��海关等部门�得办�相关手续,金�机构�得�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三�项目核准机关�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得�相增�核准事项,�得拖延核准时�。

  第二�四�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索贿�贿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五�咨询评估机构�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业�德�造��大�失和�劣影�的,应�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六�项目申请��以拆分项目��供虚��料等�正当手段�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七�项目核准机关�会�城市规划�国土资��环境�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责令其�止建设,并�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八��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以�本办法的精神和�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事业���社会团体等��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本办法由国家�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一�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此��布的有关�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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