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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行业准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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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改委公告2007年第70�

  为规范电石行业�展,�制低水平��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高资�综�利用效率,确�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求,我委会�有关部门对《电石行业准入�件》进行了修订,现将《电石行业准入�件(2007年修订)》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电石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许��信贷�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以本准入�件为��,原《电石行业准入�件》(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时废止。

  附件:《电石行业准入�件(2007年修订)》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委员会
二○○七年�月�二日

  附件:

电石行业准入�件(2007年修订)

  为进一步�制当�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康�展,促进产业结构�级,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低消耗��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出如下准入�件。

  一�生产�业布局

  根�资��能��环境容�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有关�(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展规划等�求编制电石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报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布局,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康�展,�制盲目扩张。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胜区�自然�护区�饮用水��护区和其他需�特别�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河�两岸�公路��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集区,以�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精密制造产�等�业周边1公里以内,�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本地区电石行业�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工业�业�套建设,以便�到资��能�综�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按照确�安全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循环�济的�念,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到集中生产,三废集中治�。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为满足节能环��资�综�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求,实现��规模�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求。

  (一)新建电石�业电石炉�始总容�必须达到100000��安�以上,其��电石炉容�≥25000��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利用。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业�套建设。

  (二)现有生产能力1万�(��炉容�5000��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电石炉必须�法淘汰。2010年底以�,�法淘汰现有��炉容�5000��安以上至12500��安以下的内燃�电石炉。

  (三)鼓励现有��炉容�5000��安以上至12500��安以下的内燃�电石炉改造为密闭�电石炉,也�以改造为16500��安以上的内燃�电石炉。

  (四)现有��炉容�12500��安�以上的内燃�电石炉,2010年底以�必须改造为�格的内燃�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电石炉。改造的电石炉�求采用先进�熟技术,��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转。�格的内燃�电石炉具体�求如下:

  1�内燃�电石炉炉盖四周仅留有�作孔和观察孔,开孔�积�炉盖表�积的10%以下。

  2�采用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求。

  3�采用自动�料�加料系统。

  4�电����压放�把�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作平稳,安全稳定��。

  5�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消耗和资�综�利用

  (一)新建和扩容改造的电石生产装置执行�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瓦时;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未实施扩容改造的�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瓦时。《电石��产�能�消耗��》国家标准实施�,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二)密闭�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利用,正常生产时��许炉气直排或点�炬。

  (三)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四�环境�护

  (一)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标准出��,按新标准执行),固体废物的处�处置应符�有关法律和国家环境�护标准的规定。

  (二)�尘炉气或利用�的�生气必须�除尘处�,达标排放。�集�的粉尘�能造�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产�破碎�储�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达标排放。

  五�安全生产

  电石属�险化学�,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险化学�安全管��例的�项规定。

  (一)电石生产�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件,并�守�险化学�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和�求。

  (二)电石生产�业的生产装置和构��大�险�的储存设施与《�险化学�安全管��例》规定的��场所�区域的�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离,应符�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新建或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投产�,必须有�大�险�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应急救�组织或者应急救�人员,�备必�的应急救�器��设备。

  六�监�与管�

  (一)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上述准入�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土地供应�环境影�评价�安全评价�信贷�资等必须��本准入�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到�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环境影�评价报告必须��级�以上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工必须获得备案�土地�环��安全�信贷等有效认�或批��方�建设。项目建设�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投产�,���级�以上投资�土地�环��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有关专家组�的��检查组,按照本准入�件�求进行监�检查。�检查未达到准入�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期完�符�准入�件(�业备案�料�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护行政执法部门�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时�期整改。

  (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过有关部门验收�格�,按照有关规定办�《安全生产许��》和《排污许��》,�业方�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件�改造���级有关部门验收�格的电石生产�业,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安全生产许��》和《排污许��》。

  (四)�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电石生产�业执行准入�件情况进行�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会��级电石工业�会�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助政府有关部门�好行业监��管�工作。

  (五)对�符�准入�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国土资�管�部门�得�供土地,环�部门�得办�环�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得实施安全许�,金�机构�得�供信贷支�,电力供应部门�法�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业,工商行政管�部门�法责令其办��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本准入�件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境内(�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业。

  (三)本准入�件自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原《电石行业准入�件》(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时废止。《电石行业准入�件》由国家�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将根�电石行业�展和国家�观调控�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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