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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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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计划�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康�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办法》(试行)。现��你们,请�照执行。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一日

  章 总则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康�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和�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性标识的一�评价活动。标识包括�书和标志。

  第三�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

  第四�评价标识的申请�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管�

  第六�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办法,监�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书和标志。

  第八�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工作,并接�建设部的监�与管�。

  第��建设部科技�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评审工作档案,��查询事务。

  第三章 申请�件�程�

  第��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房地产开����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等相关��共��与申请。

  第�一�申请评价标识的�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生�大质�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二�申请��应当�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的资质�书,工程用�料�产��设备的�格�书�检测报告等�料,以�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资料。

  第�三�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料的形�审查�,由组�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五�对有异议而且无法�调解决的项目,将�予进行审定并�申请��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检查

  第�六�标识�有��应规范使用�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制度。

  第�七�任何��和个人�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宣传,�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求�符

  (二)�书或标志的使用�符�规定的�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求有多项(三项以上)�符的

  (二)标识�有��暂�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有关规定��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真实的申请�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由拒�监�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得�次�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标识�有��有第�七��第�八�情况之一时,知情��或个人��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一�建设部科技�展促进中心应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二�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负责解释。

  第二�三�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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