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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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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管�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7]184�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管�办法》��给你们,请结�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时告我部工程质�安全监�与行业�展�。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七月二�六日

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管�办法

  章 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的管�,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监�的机构和人员,应�守本办法。

  第三�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监�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责任主体和有关��的质�行为�工程实体质�进行监�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第四�建设工程质�监�人员(以下简称监�人员)是指��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法从事建设工程质�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路�交通�水利�信��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基本�件

  第六�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件:

  (一)具有一定数�的监�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机构)�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机构,包括县级市)�少于3人;

  2�监�人员专业结构��,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套;

  3�监�人员数��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监�检查工作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全的工作制度和管�制度;

  (四)具备与质�监�工作相适应的信�化管��件。

  第七�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执法知识,熟悉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业�德。

  监�人员应当符�下列基本�件,并��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格�,方�从事工程质�监�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机构的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管�或设计�施工�监�等工作�历;

  4�年龄�超过60周�。

  (二)县级监�机构的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级以上专业技术�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管�或设计�施工�监�等工作�历;

  4�年龄�超过60周�。

  (三)�得注册建造师�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书的,���上述(一)(二)中1�2�件�制。连续从事质�监�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称的,���上述(一)(二)中1�件�制。

  第八�监�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级监�人员基本�件,熟悉工程建设管�工作。

  第三章 监�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机构和人员�次考核�格�,��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的监�机构考核�书和监�人员资格�书。

  对监�机构�三年进行一次验�考核。

  对监�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岗�考核,�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监�机构考核的主�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覆盖率�所监�工程�建责任主体的质�行为�工程实体质�符�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机构基本�件的符�情况;

  (四)工程质�监�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区域�生�大质�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一�监�人员考核的主�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项目的�建责任主体的质�行为�工程实体质�符�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责履行情况;

  (四)监�人员�件符�情况;

  (五)�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绩效评价以�具体实施由�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档案。

  第�三�考核结果分为�格���格。

  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格:

  (一)监�人员数�和工作情况�符�第六�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工程质�检查监�报告的;

  (三)在监�工作中存在严���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失�,导致�大质�事故,影��劣的。

  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格:

  (一)�符�第七�有关规定的;

  (二)�认真履行《工程质�监�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责的;

  (三)因监�失�,所监�的工程�生�大质�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义�弄虚作�签署质�监�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进行监�执法的;

  (六)其它失�或�法行为。

  第�四�对考核��格的监�机构,责令�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

  对考核��格的监�人员,责令�期培训�,�新考核���格的,应当调离监�工作岗�。属严�监�失�或存在�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工作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五�专业工程质�监�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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