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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展机制项目�行管�办法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0月14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一�总则

  �根�我国批准的《��国气候�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益,��项目活动的有�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根�《议定书》的规定,清��展机制是�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排义务与�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助�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续�展和促进《公约》终目标的实现,并�助�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化�制和�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展机制的核心是�许�达国家通过与�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的温室气体�排��。

  第三�在中国开展清��展机制项目�作须�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在中国开展清��展机制项目的�点领域是以�高能�效率�开�利用新能�和��生能�以�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根�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明�高效和�追究的责任。

  二�许��件

  第六�开展清��展机制项目应符�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续�展战略�政策,以�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的总体�求。

  第七�实施清��展机制�作项目必须符�《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实施清��展机制项目�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外于现有的官方�展�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清��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一�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业�以对外开展清��展机制项目。

  第�二�实施清��展机制项目的�业必须�交清��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业资质状况�明文件�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三�管�和实施机构

  第�三�国家气候�化对策�调�组下设立国家清��展机制项目审核�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展机制项目管�机构。

  第�四�国家气候�化对策�调�组为清��展机制�大政策的审议和�调机构。其�责是:

  1�审议清��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事会�员;

  3�审议其他需�由�调�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项目审核�事会��组长��为国家�展和改�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为外交部,�员��为国家环境�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责是:

  1�审核清��展机制项目,主�审核内容为:

  (1)�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排�;

  (4)�转让温室气体�排�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续�展的效果。

  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供本�1�(4)款�求的价格信�,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排�将转入中国国家�户,并�中国清��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能将这些�排�从中国国家�户中转出。

  3��国家气候�化对策�调�组报告清��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建议;

  4��出和修订国家清��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行规则和程�的建议。

  第�六�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责是:

  1���清��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项目审核�事会的审核结果,会�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管�;

  5�与有关部门�商�立清��展机制项目管�机构;

  6�处�其它涉外相关事务。

  第�七�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业。其义务如下:

  1�承担清��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实施清��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排�的自我监测计划,��该温室气体�排�是真实的��测�的�长期的和�外的,并接�国家�展和改�委员会的监�。

  4�接���实体对项目�格性和项目�排�的核实;�供必�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备案。在信�交�过程中,应�法�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报告清��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的温室气体�排�;

  6��助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和清��展机制项目审核�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实施程�

  第�八�清��展机制项目申请�审批程�:

  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业�以�国外�作方应当�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组织�业�出申请,并�交第�二�规定的项目文件;

  2�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超过三�日;

  3�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将专家审评�格的项目�交项目审核�事会审核;

  4�对项目审核�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会�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批准手续;

  5�从项目��之日起,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在二�日之内(��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予以批准的决定。二�日内�能作出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延长�日,并将延长期�的�由告知申请人;

  6�实施机构邀请��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格的项目报清��展机制执行�事会登记注册;

  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展机制执行�事会批准通知�,应在�日内�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报告执行�事会的批准状况。

  第���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和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二��清��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和核查程�:

  1�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和��实体�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清��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有�对清��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

  3���实体对清��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排�进行核实和�明,将核�的温室气体�排��其它有关情况�清��展机制执行�事会报告,�其批准签��,由清��展机制执行�事会进行核�的温室气体�排�的登记和转让,并通知�加清��展机制项目�作的�与方;

  4�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将�清��展机制执行�事会登记注册的清��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的温室气体�排�登记。

  五�其它

  第二�一�本规定中的�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二�二�本规定中的清��展机制执行�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机构。

  第二�三�本规定中的��实体是由清��展机制执行�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

  第二�四�鉴于温室气体�排�资�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归开��业所有,因此,清��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排�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业所有。分�比例如下: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转让温室气体�排�转让�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转让温室气体�排�转让�的30%;

  (3)本《办法》第四�规定的�点领域以��树造林项目等类清��展机制项目,国家收�转让温室气体�排�转让�的2%.中国政府从清��展机制项目收�的费用,用于支�与气候�化相关的活动。具体收�费用�其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国家�展和改�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行制定。

  (4)本��适用于2005年10月12日之�已�中国政府出具批准函的项目。

  第二�五�本办法由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

  第二�六�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清��展机制项目�行管�暂行办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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