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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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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规划[2007]794�

  章 总则

  �为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国�〔2005〕33�),制定本办法。

  第二�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济社会�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专项规划��出指导性�预测性��观性。规划的编制���政�分开的原则,�出政府�能,充分�挥市场�置资�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等形�引导�展的领域,一般�编制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济和社会�展全局的��领域;

  (二)需�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大项目以�安排国家投资数�较大的领域;

  (三)涉��大产业布局或��资�开�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求的领域。

  第四�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与国家总体规划��一致,特殊领域也�根�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五�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责负责编制。

  第六�编制专项规划�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性�规划期�衔接���论�方��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或�由等。

  第七�工作方案是专项规划立项的��,由�展改�部门统筹�调�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

  第八�编制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好基础调查�信��集�课题研究以�纳入规划�大项目的论�,采�多�形�广泛���方���。

  第��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障措施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达到以下�求:符�国家总体规划,�展目标尽�能�化,�展任务具体明确��点�出,政策措施具有��作性。对需�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充分论�并事先�求�展改�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 衔接和论�

  第��专项规划的�展方针�目标��点任务�与国家总体规划��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指标和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第�一�专项规划�案,应��展改�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其他领域的,还应�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馈衔接��。

  第�二�专项规划�案,由�展改�部门与有关部门共�组织论�。

  第�三�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加论�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应出具论�报告。论�报告应全��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的论���。

  第五章 报批

  第�四�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年10月��展改�部门�出下一年度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展改�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批准�执行。基础工作�深入,�能��在一年内完�上报程�的规划,�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予��。

  第�五�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编制程��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其�由等;

  (二)论�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的其他有关�料。

  第�六�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展改�部门�上报,也�与�展改�部门��上报。国务院授�由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展改�部门。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七�国务院授�有关部门��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展改�部门。

  第�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以�涉�国家秘密的内容外,专项规划应在批准�一个月内�社会公布。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公布或�公布,以�公布机关。

  第����展改�部门建立规划信�库。有关部门在规划��的�时,应将电�文档和纸质文件��展改�部门入库。

  第七章 实施

  第二��专项规划�批准�,编制部门��时对规划的主�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障规划的实施�到实处。

  第二�一�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批机关�交评估报告。

  第二�二�专项规划�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年�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确�规划编制质�。

  第二�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五�本办法由�展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六�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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