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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规划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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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高城市的综�抗震防�能力,�轻地震�害,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人民共和国防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规划,必须�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城市抗震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规划。城市抗震防�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规划应当相互�调。

  第四�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的方针,结�实际�因地制宜��出�点。

  第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规划综�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规划的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规划,并监�实施。

  第六�编制城市抗震防�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应当�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规划�供必需的资料。

  第七�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规划应当符�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八�城市抗震防�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多�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工矿�业能正常或者很快��生产;

  (三)当��罕�地震时,城市功能�瘫痪,�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严�破�,��生严�的次生�害。

  第��城市抗震防�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现状�易�性分�和防�能力评价,��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二)城市抗震防�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求:

  1�城市抗震环境综�评价,包括�震断裂�地震场地破�效应的评价等;

  2�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险地段��利地段的确定,�出用地布局�求;

  3��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求。

  (四)抗震防�措施:

  1�市�区级�震通���震�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散的措施;

  2�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求: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设施的规划布局�求;

  3�防止地震次生�害�求:对地震�能引起水�����爆炸�放射性�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害的防�对策;

  4���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和外部通��求;

  5.其他措施。

  第��城市抗震防�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求�抗震防�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

  第�一�城市抗震防�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模���性和抗震防�的�求,分为甲�乙�丙三�模�:

  (一)�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七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的大城市应当按照甲类模�编制;

  (二)中等城市和�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0.05g的地区)的大城市按照乙类模�编制;

  (三)其他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按照丙类模�编制。

  甲�乙�丙类模�抗震防�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规划�果应当包括文本�说明�有关图纸和软件。

  第�二�抗震防�规划应当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应当包括规划�勘察�抗震等方�的专家和�级地震主管部门的专家。甲�乙类模�抗震防�规划评审时应当有三�以上建设部全国城市抗震防�规划审查委员会�员�加。全国城市抗震防�规划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

  第�三��过技术审查的抗震防�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部分,按照法定程�审批。

  第�四�批准�抗震防�规划应当公布。

  第�五�城市抗震防�规划应当根�城市�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化,与城市总体规划�步修订。对城市抗震防�规划进行局部修订,涉�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求评审和报批。

  第�六�抗震设防区城市的�项建设必须符�城市抗震防�规划的�求。

  第�七�在城市抗震防�规划所确定的�险地段�得进行新的开�建设,已建的应当�期拆除或者�止使用。

  第�八��大建设工程和�类生命线工程的选�与建设应当�开�利地段,并采�有效的抗震措施。

  第���地震时�能�生严�次生�害的工程�得建在城市人�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步�出;正在使用的,�出�应当采�必�的抗震防�措施。

  第二��任何��和个人�得在抗震防�规划确定的�震�散场地和�震通�上�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

  ��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间�应当满足抗震防�的原则�求。

  第二�一�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社会和舆论的监�。

  第二�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检查。

  第二�三�任何��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城市抗震防�规划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四�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布�,城市抗震防�规划管�规定与本规定�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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