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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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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中�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循公开�公平�公正以�便民�高效和信赖�护的原则。

  第四�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站场�阀室等爆炸�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输�广播电视�医疗�生�金��券,文化教育�文物�护��和其他��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场所以�信�系统等社会公共�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防雷装置设计未�审核��的,�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验收�格的,�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入使用。

  第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文书等应当�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应当�本规定第二�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机构)�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申请防雷装置�步设计审核应当�交以下�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书;

  (四)防雷装置�步设计说明书��步设计图纸�相关资料。

  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交以下�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相关资料;

  (五)�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未�过�步设计的,应当�交总规划平�图;�过�步设计的,应当�交《防雷装置�步设计核准书》。

  第��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以下�件的,应当��。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人员�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交的申请�料�全且符�法定形�;

  (三)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料��全或者�符�法定形�的,许�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告知的,收到申请�料之日起�视为��。

  第�二�许�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政许�法》第三�二�的规定,根�本规定的���件�出��或者�予��的书�决定,并对决定��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回执》(附表7)。对�予��的,应当书�说明�由。

  第�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料的�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许�机构应当在��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格的,许�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格的,许�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书》(附表9)。申请��进行设计修改�,按照原程�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五�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应当�许�机构�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交以下�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书;

  (四)由��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出厂�格��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防雷产�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以下�件的,应当��。

  (一)防雷装置设计�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和人员�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交的申请�料�全且符�法定形�。

  第�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料��全或者�符�法定形�的,许�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告知的,收到申请�料之日起�视为��。

  第���许�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第三�二�的规定,根�本规定的���件作出��或者�予��的书�决定,并对决定��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回执》(附表12)。对�予��的,应当书�说明�由。

  第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料的�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一�许�机构应当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验收�格的,许�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验收�格�》(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格的,许�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书》(附表14)。整改完��,按照原程�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管�

  第二�二�申请���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料或者文件。

  第二�三�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与检查,建立�全监�制度,履行监�责任。公众有�查阅监�检查记录。

  第二�四�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检查,�时纠正�规行为。

  第二�五�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检查时,�得妨�正常的生产��活动,�得索�或者收�任何财物和谋�其他利益。

  第二�六���和个人�现�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时核实�处�。

  第二�七�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检查�责时,有�采�下列措施:

  (一)�求被检查的��或者个人�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制;

  (二)�求被检查的��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八�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检查时,有关��和个人应当予以支�和��,并�供工作方便,�得拒�与阻��法执行公务。

  第二���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检查人员应当�过培训,�考核�格�,方�从事监�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申请���瞒有关情况��供虚��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予��或者�予行政许�,并给予警告。

  第三�一�申请��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给予警告,撤销其许��书,�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料或者文件的;

  (二)�监�检查机构�瞒有关情况��供虚��料或者拒��供�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三�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检查工作中�现�法行为构�犯罪的,应当移�有关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应当�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四�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守,导致�大雷电�害事故的,由所在���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五���本规定,导致雷击造����爆炸�人员伤亡以�国家或者他人财产�大�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六����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根�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七�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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