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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工程竣工验收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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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航�工程建设管�,规范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质�,根�《中�人民共和国航�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工程完工��正�交付使用�,对航�工程质��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检查验收,以�对航�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等工作的综�评价。

  第三�航�工程�竣工验收�格�方�正�交付使用。

  第四�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具体负责由国家�展和改�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交通部批准的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款规定之外的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具体负责由�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且总投资在1亿元(�1亿元)以上的航�工程,�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求交通部��。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管�。

  以上负责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航�工程竣工验收的主���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更文件以�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文本。

  第七�航�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满足生产使用�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得是主体工程,�得影�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行,投资��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工程和项目�工程质�监�机构检验�格;

  (三)���工程交工验收�格;

  (四)主�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动测试�已完�,主�技术�数达到设计�求;

  (五)航�枢纽工程阶段验收�格;

  (六)需�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求;

  (七)工程试�行期满一年,�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并�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留��;

  (�)工程�行管�部门已�实;

  (�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

  (�二)航�枢纽工程以�技术��的其他航�工程,已�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步验收�格。

  第八�航�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行期满�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竣工验收部门�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工程,项目��应当�航�工程所在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出竣工验收申请;�于长江干线的航�工程应当�长江航务管�局�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航�管�局管辖的航�工程由长江�航�管�局直接�交通部�出竣工验收申请。

  �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工程是�符�竣工验收�件进行�审,�出�审��,并应当在�审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料和�审��报�交通部。

  第��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工程,项目���以��级交通主管部门�出竣工验收申请,也�以��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工程是�符�竣工验收�件进行�审,�出�审��,并应当在�审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料和�审��报��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一�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实施程�规定》规范的程�和时�完�航�工程 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枢纽工程以�技术��的其他航�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加。

  项目��以�设计�施工�监�和�行管�等��应当�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以�建设情况进行全�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评价,形��通过并签署《航�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负责�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监�机构负责�交工程质�监�工作报告以�工程质�检验��,��竣工验收工作。

  设计�施工�监���负责�交�自的工作报告,�供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航�工程项目���质�监�机构�设计���施工���监���应当对所�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航�工程竣工验收主�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全;

  (二)检查工程是�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以�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行情况;

  (�)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出处���。

  第�六�航�工程竣工验收�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航�工程竣工验收�书》。

  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工程,�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工程竣工验收�书》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航�工程竣工验收��格的,项目��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出的处���进行�期整改。整改期满�,项目��应当�新�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航�工程竣工验收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航�工程未�竣工验收�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舞弊�索贿�贿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和个人�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法行为的,应当�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二�本办法下列用语的�义是:

  (一)航�工程是指航�整治�航��浚和航�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设施以�其他航�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动等关键阶段�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行期是指航�主体工程交工验收�格�,至竣工验收之�,检验工程效果和�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行期自航�主体工程�一个��工程交工验收�格之日起算。

  第二�三�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银行等国际金�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助资金的航�工程,贷款方�资金�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有规定的,�以适用其规定,但�得�背中�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上从事航�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议�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议执行。

  第二�四�《航�工程竣工验收�书》�《航�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范的统一格��制。

  第二�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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